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武峰科润塑胶有限公司诉被告淄博广安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书,请求依法冻结被告淄博广安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淄博广安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