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武峰科润塑胶有限公司

山东武峰科润塑胶有限公司、合肥市包河区武峰管材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305执恢498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武峰科润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合肥市包河区武峰管材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经营者***。
被执行人人***,男,汉族,现住安徽省合肥市。
被执行人***,女,汉族,现住安徽省合肥市。
申请执行人山东武峰科润塑胶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合肥市包河区武峰管材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0305民初29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06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34211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强制扣划被执行人1342110.***元,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6)鲁0305民初2978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