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冀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河北冀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石家庄迪龙塑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1028民初1283号
原告河北冀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里城道乡北里尚村村南。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石家庄迪龙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新寨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冀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迪龙塑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冀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石家庄迪龙塑胶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冀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冀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财产保全费1070元,共计1170元,由原告河北冀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马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