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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广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北***橡塑制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531民初796号 原告:河北广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兴广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33627948X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女,196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桃城区。 被告:河北***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地址***经济开发区创业大道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1054024438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河北广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宗农商行)与被告***、河北***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宗农商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宗农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所欠原告的全部借款本金299935.59元及利息;2、依法判令被告河北***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3月31日***向***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河北广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30万元,约定到期日2019年3月30日。原告于2018年3月31日依约向***提供了借款30万元,合同到期后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截至到2020年3月31日结欠借款本金299935.59元及利息。被告河北***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了保证合同,依据合同约定对***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等款项以及实现债权和担保而发生的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被告在合同中同时约定了案件管辖地。被告***未依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相关利息,被告河北***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未依约履行连带保证责任,基于各被告上述怠于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贵院判如所请。 ***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也未到庭参加诉讼。 ***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也未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证据:1、借款申请书;2、借款申请;3、董事会同意保证意见书;4、担保意向书;5、股东会决议;6、担保方营业执照;7、委托扣划授权书;8、个人借款合同;9、保证合同;10、明细账查询;11、贷款还款明细表。拟证明上述借款及担保事实。本院经审查,原告提供上述证据,能够证明被告***借款及被告***公司担保的事实,被告***、***公司未到庭参加质证,是其放弃权利行为,故对原告提供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于2018年3月29日以在***经营聚乙烯塑料硬管、聚丙烯塑料硬管制造生意,需要扩大经营规模,向原告申请贷款30万元。2018年3月3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个人借款合同,贷款30万元,期限自2018年3月31日至2019年3月30日,月利率9.9‰,同日被告***公司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给被告***贷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原告依约向被告发放贷款,被告***截至到2019年6月仅偿还本金64.41元后未再偿还贷款,原告起诉时结欠借款本金299935.59元及利息。 另查明:原告河北广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为***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1日经邢台市行政审批局变更登记名称为现名。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书面提出异议,视为自动放弃抗辩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证实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应当偿还借款299935.59元及利息。被告***公司同意为***贷款及利息提供连带担保责任,合法有效,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原告主张***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被告承担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因未提交证据,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其放弃诉讼权利行为,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北广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299935.59元及利息(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自欠息之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河北***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对被告***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河北广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书规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5799元,由被告***负担,被告河北***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