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533民初1669号
原告(案外人):**彬,男,197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宁晋县。
委托代理人:***,河北古丁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北古丁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县邢威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威县洺州镇马安陵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3096825049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北***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广宗县经济开发区创业大道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1054024438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案外人)**彬与被告威县邢威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被告河北***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立案。原告(案外人)**彬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寄出撤诉申请书,2020年12月22日下午2时开庭,原告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案外人)**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38.03元,由原告(案外人)**彬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