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424执419号
申请执行人:**月,女,1987年4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
委托代理人:**,男,邯郸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北***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经济开发区创业大道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1054024438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月与河北***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河北***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河北***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一套(不动产权证号:冀(2017)***不动产权第××号),期限为叁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