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特雷思橡塑制品有限公司

**月、河北***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424执4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月,女,1987年4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 委托代理人:**,男,邯郸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北***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经济开发区创业大道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1054024438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月与河北***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作出(2019)冀0424民初9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河北***橡塑制品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月人民币1245455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06月28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月其他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月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09月0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于2020年09月8日以邮寄的方式向被执行人河北***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传票等法律文书,结果法院专递被退回;于2020年09月17日以公告的方式向被执行人河北***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传票等法律文书; 二、于2020年09月04日对被执行人河北***公司名下的财产进行了第一次网络查控,查询到其公司名下有不动产权证号:冀(2017)***不动产权第××号的房产一处,并于2020年10月10日委托邢台市***人民法院将上述房产予以查封(该房产和土地已被清河县人民法院、平乡县人民法院、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和威县人民法院先我院保全或者查封);查询到银行账户1个,账户余额为0.00元;机动车辆无信息;收益性保险无信息;股票证券无信息;财付通无信息; 三、于2020年11月23日对被执行人河北***公司进行了第二次网络查控,查询结果与第一次网络查控结果一致; 四、于2020年12月10日将被执行人河北***橡塑制品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于2020年12月11日将河北***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 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为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冀0424民初9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