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528民初824号
原告:**彬,男,197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群众,现住宁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古丁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便人:**,河北古丁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广宗县经济开发区创业大道东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宁晋县水务局,住所地宁晋县城文化路9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局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彬与被告河北***橡塑制品有限公司、***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宁晋县水务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河北***橡塑制品有限公司、***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宁晋县水务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彬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9元,由原告**彬负担。
审判员 田新卯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 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