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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彬与河北***橡塑制品有限公司、***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528民初824号 原告:**彬,男,197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群众,现住宁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古丁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便人:**,河北古丁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广宗县经济开发区创业大道东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宁晋县水务局,住所地宁晋县城文化路9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局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彬与被告河北***橡塑制品有限公司、***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宁晋县水务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河北***橡塑制品有限公司、***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宁晋县水务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彬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9元,由原告**彬负担。 审判员  田新卯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 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