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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526民初313号 申请人:***,男,195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群众,初中文化,住河北省邢台市任县。 被申请人:河北***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经济开发区创业大道东侧。 负责人:***,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北***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北***橡塑制品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7万元予以查封。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河北***橡塑制品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7万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720元,由***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冯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