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开源节水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河北开源节水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北上善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7)冀0524民初251号
原告:河北开源节水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威县经济开发区内跨越路东侧顺城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北槐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上善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巨鹿镇付庄村南。
法定代表人:付忠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北上善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河北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开源节水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上善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河北开源节水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河北上善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749850.86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被告授权原告销售其塑料管道制品,并授权原告使用被告资质进行工程招标,中标工程由原告实际施工,工程款通过被告结算后给付原告。通过招标,原告以被告名义中标柏乡县地下水超采综合管理井灌区高效节水灌溉项目第十三标段。现在工程已经施工完毕并通过验收,建设方也已将工程款全部汇入被告帐户,减除被告的管道材料费后,被告至今仍欠原告工程款749850.86元,因此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所欠工程款。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河北开源节水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以被告河北上善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名义中标的柏乡县地下水超采综合管理井灌区高效节水灌溉项目第十三标段,被告扣除管理费等费用后,共欠原告工程款707118元;此款被告于本调解书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30万元,其余40.7118万元被告于2017年5月20日前给付原告。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5650元由被告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魏建新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