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星际晟科技有限公司

贵阳星际晟科技有限公司、贵州远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103执937号
申请执行人贵阳星际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云岩区毓秀路**院内**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75333660C。
法定代表人:吴朕业。
被执行人贵州远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贵阳市云岩区宝山北路**附**会信用代码:91520103MA6GQFF438。
法定代表人:刘晓萍。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黔0103民初8083号事调解书,依法受理贵阳星际晟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远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额为借款本金35万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3285元、执行费5199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根据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地址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逾期至今未实际履行;本院分别于2020年3月11日、2020年7月9日以及2020年9月1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并调查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房产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无车辆、无房产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登记信息,未能查找到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2020年3月10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贵州远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名单。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询问是否需要到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调查,申请执行人回复称被执行人目前并不在户籍地居住,原来的经常居住地也长期找不到人,暂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贵州远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用以偿还本案债务,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贵阳星际晟科技有限公司释明,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19)黔0103民初8083号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田维兵
审判员  袁 雷
审判员  郑 帅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杨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