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冀1102民初5014号之一
原告衡水沐禾节水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红成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原告衡水沐禾节水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衡水沐禾节水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水沐禾节水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824元、诉讼保全费2520元,共计6344由原告衡水沐禾节水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宋铁利
书记员 孙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