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冀04民终529号
上诉人河北龙潭泵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龙潭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衡水沐禾节水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沐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2019)冀0431民初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龙潭公司主张河北开源节水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源公司)购买其水泵及配件未给付货款,提交了采购合同及薛善成、崔岿的收到条为证。河北艾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在一审法院调查时称开源公司给其安装喷灌设施,水泵等由龙潭公司提供安装。龙潭公司二审申请追加上述相关人员及单位为当事人参加诉讼。为查明案件事实,薛善成、崔岿、河北艾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应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另经审查,原审被告开源公司在一审判决前已经注销。重审时依法确定相应的责任主体,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2019)冀0431民初6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北龙潭泵业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94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武运红
审判员 梁国华
审判员 李忠军
书记员 路雪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