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沐禾节水科技有限公司

衡水沐禾节水科技有限公司、沈阳红成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冀1102民初5014号之二
原告衡水沐禾节水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红成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冀1102民初5014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沈阳红成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40万元,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对被申请人沈阳红成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4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宋铁利
书记员  孙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