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102民初4122号之二
申请人:衡水沐禾节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高新区新区六路北侧、新桥新路西侧。信用代码:911311010604571098。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威县洪阔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威县***前南寺庄村。信用代码:93130533MA07N6DP2N。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河北艾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威县***前赵村。信用代码:911305333198725804。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衡水沐禾节水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威县洪阔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河北艾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衡水沐禾节水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称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解除对威县洪阔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衡水沐禾节水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威县洪阔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常青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付凤盼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