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京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与周某某、河北京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1102民初1808号
原告:***,男,198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被告:***,男,1982年2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
被告:河北京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兴路永兴大厦10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丙涛,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宝诉被告周**、河北京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河北京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北京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代理审判员*哲

二〇一七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米亚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