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1102财保37号
申请人:石家庄市亿曼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石北路368号金石工业园4号楼二层西侧201室。
法定代表人:苏曼,董事长。
被申请人:河北京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高新开发区永兴大厦10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石家庄市亿曼电器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6日向衡水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北京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12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石家庄市亿曼电器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2018年11月16日,衡水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石家庄市亿曼电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河北京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122万元;
二、如上述银行账户余额不足,则查封被申请人河北京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账户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保全措施到期后当事人如需继续查封、扣押或冻结,应在到期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否则逾期将自动解除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雪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