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191民初2112号之二
原告:石家庄市亿曼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石北路**金石工业园**楼**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1741519053C。
法定代表人:苏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京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高新开发区永兴大厦**会信用代码91131102676046092N。
法定代表人:***。
原告石家庄市亿曼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京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原告石家庄市亿曼电器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家庄市亿曼电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石家庄市亿曼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161元,减半收取计4580.5元,保全费3201元,由原告石家庄市亿曼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