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81民初620号
原告:****,男,199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衡水市冀州区。
被告:***,男,197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衡水市桃城区。
被告:河北京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人民西路818号H座3-301。
法定代表人:张彦磊
原告****与被告***、河北京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2021年4月13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河北京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对河北京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张保明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艳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