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11执监59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美景东方喷泉水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高永胜,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盘锦目的地文旅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县。
法定代表人:刘南哲,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盘锦红湾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县大洼镇四新街。
法定代表人:王紫羲,该公司董事长。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执行的(2020)辽1104执922号北京美景东方喷泉水景设备有限公司与盘锦目的地文旅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盘锦红湾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未能及时执结该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规定,裁定如下: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辽1104民初3120号民事判决由本院执行。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本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刘洪亭
审判员 王 军
审判员 乔 雪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徐明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