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美景东方喷泉水景设备有限公司

北京美景东方喷泉水景设备有限公司、盘锦目的地文旅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1104执9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美景东方喷泉水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高永胜,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盘锦目的地文旅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大洼县。

法定代表人:刘南哲,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盘锦红湾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大洼县。

法定代表人:张溪,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北京美景东方喷泉水景设备有限公司与盘锦目的地文旅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盘锦红湾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9)辽1104民初312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2020)辽1104执922号]过程中,因本案被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指定由其他法院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辽1104执922号案件的执行。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宋 辉

人民陪审员 丁 艳

人民陪审员 杨晓宏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盖柄序

【本裁判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

(十一)案件被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指定由其他法院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