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681民初470号
原告:北京美景东方喷泉水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礼贤镇小马坊村。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乾元(龙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隋涛,山东乾元(龙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原山东中际电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龙口市诸由观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龙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7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龙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华堂(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口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龙口市北马镇。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华堂(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美景东方喷泉水景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中际电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在原告起诉后,于2017年9月27日核准变更为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被告程远航申请,追加龙口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参与诉讼。后本院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原告北京美景东方喷泉水景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美景东方喷泉水景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美景东方喷泉水景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北京美景东方喷泉水景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解秋兰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傅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