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美景东方喷泉水景设备有限公司

北京美景东方喷泉水景设备有限公司与缔创(北京)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河北格雷服装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1102民初2462号
原告:北京美景东方喷泉水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缔创(北京)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北格雷服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北京美景东方喷泉水景设备有限公司与缔创(北京)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河北格雷服装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北京美景东方喷泉水景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美景东方喷泉水景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17元,由北京美景东方喷泉水景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