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京0108民初3196号
原告北京美景东方喷泉水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礼贤镇小马坊村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静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英和四季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71号11层1228室
法定代表人游德和,职务不详。
原告北京美景东方喷泉水景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景东方公司)与被告北京英和四季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和四季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美景东方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英和四季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美景东方公司诉称,2011年,英和四季公司将海淀区西北旺土井东路1501项目水景机房设备安装工程、8857足球场地灌溉工程交给我公司施工。2012年,英和四季公司将1501水景机房改造工程、1501项目喷泉安装工程交给我公司施工。2014年,我公司为英和四季公司换砂缸一台。我公司施工项目已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施工完毕后,英和四季公司只支付了部分工程款。2015年6月8日,我公司与英和四季公司对账,英和四季公司还有19.85万元未支付我公司。现我公司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请求英和四季公司给付我公司拖欠的工程款19.85万元;2、诉讼费由英和四季公司负担。
被告英和四季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25日,美景东方公司与英和四季公司签订1501项目水景机房设备安装工程,工程包干价33万元。2011年9月20日,美景东方公司与英和四季公司签订喷灌设备供货及调试合同,合同货物标的价4.5万元。2012年7月31日,美景东方公司与英和四季公司签订1501项目喷泉安装工程,工程包干价18万元。2012年12月3日,美景东方公司与英和四季公司签订水景机房改造方案,合同价款1.2万元。2014年4月2日,美景东方公司为英和四季公司更换砂缸一台,价格1500元。2015年6月8日,英和四季公司为美景东方公司出具美景东方工程款支付情况,确认共计拖欠美景东方公司工程款19.85万元。英和四季公司至今未给付美景东方公司上述款项。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英和四季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
上述事实,有美景东方公司陈述、工程施工合同、美景东方工程款支付情况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英和四季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美景东方公司为英和四季公司进行施工,英和四季公司应及时给付美景东方公司工程款。2015年6月8日,英和四季公司为美景东方公司出具美景东方工程款支付情况,确认共计拖欠美景东方公司工程款19.85万元,英和四季公司应按约给付美景东方公司上述款项,英和四季公司至今未给付美景东方公司上述款项,属违约行为,英和四季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现美景东方公司要求英和四季公司给付工程款19.85万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北京英和四季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北京美景东方喷泉水景设备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十九万八千五百元。
案件受理费四千一百元,由北京英和四季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四千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陆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