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523民初2455号
原告:安吉华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县递铺镇胜利西路38号(第一国际城)1幢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662871681L。
法定代表人:丁文骅。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丹,浙江大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泓恩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创智绿谷发展中心7幢1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737755280L。
法定代表人:王波英。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安吉华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浙江泓恩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安吉华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浙江泓恩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5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浙江泓恩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25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吉华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泓恩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2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125000元的财产,合并执行以125000元为限。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磊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张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