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04民初1890号之一
原告浙江泓恩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创智绿谷发展中心7幢1201室。
法定代表人王波英。
被告***,女,197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杭州市下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泓恩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一案中,因原告浙江泓恩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元,由原告浙江泓恩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叶文军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 陈亚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