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泓恩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泓恩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04民初1890号之一

原告浙江泓恩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创智绿谷发展中心7幢1201室。

法定代表人王波英。

被告***,女,197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杭州市下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泓恩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一案中,因原告浙江泓恩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元,由原告浙江泓恩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叶文军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 陈亚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