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奥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482执1232号之七 申请执行人:山东奥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山东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禹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山东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0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