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淄博恒基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391执保1680号 申请人:淄博恒基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果里镇张北路463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321MA3C12AF0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公园街道办事处人民西路19号市政协大院内栋楼218室,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303768748948P。 法定代表人:荆孜莹,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隽超,男,1983年5月2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申请人淄博恒基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隽超的银行存款25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淄博恒基道路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隽超的银行存款250000元。 二、如被申请人山东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隽超的银行存款不足250000元,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 凡 二〇二三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