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鼓民初字第480号
原告福州市建筑工程检测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中盛房地产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福建省福州第十九中学,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校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市建筑工程检测中心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中盛房地产建设有限公司、被告福建省福州第十九中学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州市建筑工程检测中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74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