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建筑工程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福州市建筑工程检测中心有限公司、晋江市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0)闽民辖终169号
上诉人福州市建筑工程检测中心有限公司(下称福州建工检测中心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晋江市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下称晋江市政工程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闽05民初133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福州建工检测中心公司上诉称:一、涉案合同应为技术服务合同纠纷,而非承揽合同纠纷。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二款所称“特定技术问题”,包括需要运用专业技术知识、经验和信息解决的有关改进产品结构、改良工艺流程、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节约资源能耗、保护资源环境、实现安全操作、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专业技术问题。承揽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最本质的区别在于技术服务合同在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的过程中通常直接或间接伴随着专业知识的传授和转移,桩基检测实质上是采用静载试验、钻芯法等专业技术方法对桩基承载力及完整性是否满足规范要求进行检测从而实现安全操作的行为,在检测过程中会直接或间接传授和转移专业知识,非常人能实施的行为。而本案纠纷系上诉人就涉案工程项目为被上诉人提供桩基检测过程中引发的纠纷,应当认定为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二、技术合同纠纷应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一审应当由泉州中院管辖,晋江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四十三条规定,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一审的级别管辖应当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根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就涉案项目签订的《合同协议书》中对纠纷管辖地的约定为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故本案应由工程所在地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即泉州中院管辖。因此上诉人认为本案应由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根据《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内容来看,福州建工检测中心的合同义务主要是根据相关行业规范、规程,为晋江市政工程公司承建的工程项目进行桩基检测,并提供检测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建设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从涉案合同约定的履行内容来看,该合同应属于承揽合同,而非技术服务合同。《合同协议书》对纠纷管辖地的约定为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本案合同标的额为1218570元及相应利息,工程所在地为福建省晋江市。故本案应由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认定管辖权异议成立,将本案移送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审理并无不当。福州建工检测中心公司有关本案属技术服务合同纠纷,要求本案由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请求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蔡 伟 审 判 员  马玉荣 审 判 员  张丹萍
法官助理  欧群山 书 记 员  江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