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建筑工程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福州市建筑工程检测中心有限公司、晋江市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闽0582民初4087号
原告福州市建筑工程检测中心有限公司与被告晋江市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州市建筑工程检测中心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51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8259元,由原告福州市建筑工程检测中心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戴晓燕
书记员  蔡鑫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