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3民辖终3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保惠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盐田路15-08地块保惠冷链物流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5666425Q。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粤联水产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57299121513。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深圳市保惠物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粤联水产制冷工程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8民初13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即原审被告)的住所地位于深圳市盐田区,故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关于将本案移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燕
代理审判员许海锚
二〇一七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申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