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粤联水产制冷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粤联水产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与云南曼尔琪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云0112执保69号
申请人:广州市粤联水产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汀根村大板工业区一街22号10号厂房首层101。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杨家社区*家地统建房2单元101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广州市粤联水产制冷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于2018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价值596526.43元的财产,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价值596526.43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缪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