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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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桂0103执76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和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佛子岭路11号荣和E中心A座22楼。
法定代表人:李斌。
被执行人:***,女,1980年10月04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
***和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作出(2022)桂0103执7664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及其网络银行存款3326.09元,现因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及其网络银行存款3326.09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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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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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欧阳鹏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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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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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蓝娟
书记员王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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