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桂0302民初948号
原告:***,男,197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七星区。
原告:**,女,197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七星区。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亚***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亚***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和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林市秀峰区琴潭道9号1-2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061734390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和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佛子岭路11号荣和E中心A座2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7114277807。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和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和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5月1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829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24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莫 彬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