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103民21424号之一
原告:**,男,198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55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邦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凌盛(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和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佛子岭路11号荣和E中心A座2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7114277807。
法代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和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诉,是其行使诉权的表现,不损害他人合法利益,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案件受理费余款50元,由本院退回原告**。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