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603执4130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山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43471718F。
法定代表人龚先木。
被执行人浙江大和纺织印染服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安昌街道大和用代码:9133062171618380XL。
法定代表人徐美灿。
申请执行人浙江山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大和纺织印染服装(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603民初9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山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08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大和纺织印染服装(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山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货款55000元和相应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负担案件诉讼费688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向被执行人浙江大和纺织印染服装(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浙江大和纺织印染服装(集团)有限公司报告了财产但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大和纺织印染服装(集团)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对该公司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了询问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均已由本院多案冻结查封在先,本案无权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大和纺织印染服装(集团)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山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603执413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审判长 俞 翔
审判员 章亚伟
审判员 王炳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孔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