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503民初2471号之二
原告:**,男,生于1986年8月25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刚,四川中豪(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度,四川中豪(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四川境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翔凤大道与安拱路交汇处岳池亿联建材家居五金城**602、6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1089872234E。
法定代表人:龚建勤。
第三人:***,生于1975年10月18日,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原告**与被告四川境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庭外和解,原告***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本案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可以通过多种途径予以解决,本案双方当事人通过庭外和解的方式处理本案争议,符合法律规定。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也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20820元,减半收取计104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林万泉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