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境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境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503民初247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生于1986年8月25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刚,四川中豪(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度,四川中豪(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申请人:四川境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翔凤大道与安拱路交汇处岳池亿联建材家居五金城**602、6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1089872234E。
法定代表人:龚建勤。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四川境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四川境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780000元的财产,并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分公司投保了相应的诉讼保全责任险。本院经审查于2019年10月22日作出(2019)川0503民初247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境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780000元的财产。因本案双方当事人已庭外和解,原告***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的同时,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境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780000元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林万泉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