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503民初2471号
申请人:**,男,生于1986年8月25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刚,四川中豪(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度,四川中豪(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申请人:四川境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翔凤大道与安拱路交汇处岳池亿联建材家居五金城**602、6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1089872234E。
法定代表人:龚建勤。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四川境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四川境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780000元的财产,并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分公司投保了相应的诉讼保全责任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境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780000元的财产。
【以执行过程中实际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的财产为准,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期限届满五日内,当事人应当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执行申请,否则,后果自负。】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付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林万泉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