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境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敖建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0521执保143号
申请人:***,男,1975年2月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爱国,四川仁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敖建,男,1984年6月2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被申请人:四川境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翔凤大道与安拱路交汇处岳池亿联建材家居五金城1#602、6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1089872234E。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敖建、四川境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4月9日作出(2020)川0521民初740号民事裁定书,准予对被申请人敖建、四川境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40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以自有房产提供担保。经查,被申请人四川境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池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池县支行开设银行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境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池支行的存款(账号:51×××20_1)700000元、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池县支行的存款(账号:22×××05)700000元,期限为一年。
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张玉兰
人民陪审员华善辉
人民陪审员倪贵才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尚灵谦书记员曾虹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