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7民终15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境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天仙镇银河街。
负责人:吕贵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多,北京市盈科(连云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晨,北京市盈科(连云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秋,江苏云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俭,江苏云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四川境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翔凤大道与安拱路交汇处岳池亿联建材家居五金城1-602、604。
法定代表人:刘南南,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金奇,男,1973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
以上二原审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多,北京市盈科(连云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二原审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晨,北京市盈科(连云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四川境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境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2021)苏0703民初14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四川境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于2022年5月23日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上诉人四川境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境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20元,减半收取2510元,由上诉人四川境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严伟晏
审 判 员 王 霞
审 判 员 张 奇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周 岚
书 记 员 蔡 茜
法律条文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