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江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绵阳市潼坤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江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725民初786号之一
原告:绵阳市潼坤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梓潼县长卿镇牌坊街*******号。
法定代表人:任秀清。
被告:四川江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亭县云溪镇红光东路。
法定代表人:袁梓芸。
被告:***,男,生于1969年11月10日,汉族,四川省梓潼县人,住本县。
原告绵阳市潼坤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四川江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四川江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绵阳市潼坤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绵阳潼坤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562元,由原告绵阳潼坤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史 晋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王志凌
附: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