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江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725民初1042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生于1977年9月6日,汉族,住四川省梓潼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体林,四川翠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生于1965年3月19日,汉族,住四川省梓潼县。
被申请人:四川江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四川省绵阳市盐亭县云溪镇红光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35676146289。
法定代表人:王西。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四川江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东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受理。解除保全申请人***于立案的同时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江东建筑公司的140000元银行存款。对此次保全,案外人李小燕自愿以登记在其名下的车牌号为川B3××**的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提供担保。2022年4月15日,本院依法裁定:对被申请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梓潼县文昌镇桂香路营业所的账号为6217********中的存款、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梓潼县支行的账号为6236********中的存款、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开户账户(微信账户)085××××中的存款予以冻结,期限一年;对被申请人江东建筑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绵阳游仙支行的账号5100********_1中的存款予以冻结,期限一年;以上两项冻结总金额以140000元为限;对案外人李小燕名下的车牌号川B3××**的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期限两年。2022年5月6日,解除保全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诉和保全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的撤诉申请,本院已准许。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起诉已被本院准许撤回,同时其提出的解除保全申请既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他人权益,故对其提出的解除保全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对案外人李小燕名下的车牌号为川B3××**的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的查封,现依法亦应一并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梓潼县文昌镇桂香路营业所的账号为6217********中的存款的冻结、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梓潼县支行的账号为6236********中的存款的冻结以及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开户账户(微信账户)××××中的存款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江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绵阳游仙支行的账号5100********_1中的存款的冻结;
三、解除对案外人李小燕名下的车牌号为川B3××**的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加锋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王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