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江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725民初1042号
申请人:***,男,生于1977年9月6日,汉族,住四川省梓潼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体林,四川翠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男,生于1965年3月19日,汉族,住四川省梓潼县。
被申请人:四川江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四川省绵阳市盐亭县云溪镇红光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35676146289。
法定代表人:王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四川江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于立案的同时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询并冻结二被申请人的140000元银行存款。2022年4月14日,申请人根据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所查询到的二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情况,确认对被申请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梓潼县文昌镇桂香路营业所的账号为6217********的账户中的存款、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梓潼县支行的账号为6236********的账户中的存款、微信账户中的存款,以及被申请人四川江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绵阳游仙支行的账号5100********_1中的存款予以冻结,金额以140000元为限。对此次保全,案外人李小燕自愿以登记在其名下的车牌号为川B3××**的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诉讼中申请对二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采取冻结保全措施,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对案外人李小燕提供担保的车牌号为川B3××**的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依法亦应予以查封。若因保全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申请人及提供担保的李小燕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梓潼县文昌镇桂香路营业所的账号为6217********中的存款、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梓潼县支行的账号为6236********中的存款、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开户账户(微信账户)××××中的存款予以冻结,期限一年;
二、对被申请人四川江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绵阳游仙支行的账号5100********_1中的存款予以冻结,期限一年;
三、以上两项冻结总金额以140000元为限;
四、对案外人李小燕名下的车牌号川B3××**的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期限两年。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续行保全不能的法律后果。
案件保全申请费1220元,由申请人***预交,待案件审结后,由败诉方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加锋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俊
附: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四条对申请保全人或者他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等手续。
第四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