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天合空港建设有限公司

滁州宝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辽宁天合空港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2民初18246号之一 原告:滁州宝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明光市***镇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2054496590N。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系湖南**(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天合空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文体西路25号24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207215931X8。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天合空港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天合空港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滁州宝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主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滁州宝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03元,减半收取4601.5元,保全费3222元,由原告滁州宝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刘皓天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李 坤 书 记 员 王 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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