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天合空港建设有限公司

***、终结等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辽01民终1857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8年3月29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阳市和平区中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天合空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文体西路25号24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辽宁天合空港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23)辽0102民初124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案件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为一级建造师,依双方约定,职称补助为每年12万元(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每年11万元),原审法院对该事实未予确认,因此判决也是错误的。依据《关于工资总额的规定》,员工的工资由六个部分组成,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定额工资、浮动工资、其他。工资是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本案上诉人的工程师补助津贴,属于工资范畴,这既是劳动者的权利,也是国家相关部门的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以任何形式剥夺。本案中,上诉人2020年4月入职被上诉人,从事项目经理一职,约定年薪20万元,一级建造师补助津贴每年11万元,后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经双方沟通,被上诉人明确承认并答应给付上诉人一级建造师津贴补助11万元,一审没有依据事实及法律作出正确裁判。 辽宁天合空港建设有限公司辩称:我方认为上诉人月工资为1万元,但对一审判决未上诉。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的年薪工资差额800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22年12月10日至2022年12月31日的工资5703.00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一级建造师职称补助120000.00元;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03333.33元;5.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加班费133221.31元;6.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以被告辽宁天合空港建设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向沈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事项为:1.支付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的年薪工资差额80000元;2.支付2022年12月10日至2022年12月31日的工资5703元;3.支付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一级建造师职称补助120000元;4.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03333元(2020年4月14日至2023年1月1日);5.支付2020年4月14日至2023年1月1日节假日及周末加班费224520.04元;6.收到仲裁结果前案正常上班计算工资;7.缴纳2023年1月份社会保险。该委于2023年6月31日作出***仲字[2023]12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下列款项:1.2022年度年薪工资差额80000元(20万﹣12万元);2.2022年12月10日至2022年12月31日工资5703元;3.经济补偿50000.01元(16666.67元/月×3个月);二、对于申请人本案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原告不服该裁决,起诉至一审法院。 另查明,原告***于2020年4月14日入职被告***天合空港建设有限公司处,任项目经理。2022年12月31日,被告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被告提供的2022年***工资明细显示:原告每月应发工资为1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原告主张的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的年薪工资差额80000元和2022年12月10日至2022年12月31日的工资5703.00元,沈阳市劳动者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字[2023]124号仲裁裁决书支持了原告的上述两项诉求,被告辽宁天合空港建设有限公司未就该裁决书提起诉讼,视为对该裁决书的认可。该院对原告的上述两项诉求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被告支付其一级建造师职称补助120000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发生的纠纷;(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发生的纠纷,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发生的纠纷;(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六)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纠纷;(七)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的纠纷;(八)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发生的纠纷;(九)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发生的纠纷。”原告的该项主张劳动争议处理范围,也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该院不予处理。 关于原告主张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原、被告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被告应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0000元(10000元/月×3个月),沈阳市劳动者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字[2023]124号仲裁裁决书支持了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0000.01元,被告辽宁天合空港建设有限公司未就该裁决书提起诉讼,视为对该裁决书的认可,故被告辽宁天合空港建设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0000.01元。 关于原告主张的加班费。原告仅提供了表格和图形,且均系其自行制作,不足以证明其加班事实,该院对原告的该项诉求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辽宁天合空港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的年薪工资差额80000元;二、被告辽宁天合空港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2022年12月10日至2022年12月31日的工资5703元;三、被告辽宁天合空港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0000.01元;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辽宁天合空港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二审法院围绕上诉人的上诉主张进行审理。关于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支付一级建造师职称补助12万元的问题。上诉人未能提供书面协议证明双方就工资或其他报酬达成的一致意见,被上诉人提供2022年上诉人工资明细及银行流水,证明上诉人月工资标准为10000元,而上诉人提供录音证据,证明其年薪为20万元。尽管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单位人员通话中谈及“证补”,但通话内容尚无法确认年薪20万元与建造师职称补助费用的关系,在现有证据的情况下,仲裁裁决依上诉人年薪20万元标准计算年薪差额及经济补偿金符合目前证据能够反映的双方约定内容,上诉人主张应再支付一级建造师职称补助费用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唐 煦 书 记 员 马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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