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世纪新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沈阳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辽宁世纪新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民终58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
法定代表人:赵晓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兴萍,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志伟,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世纪新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
法定代表人:龙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美玲,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沈阳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
法定代表人:刘守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达,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琦,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沈阳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辽宁世纪新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新荣公司”)、沈阳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燃气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9)辽0102民初200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华景公司于二审中提交燃气公司于2020年8月12日向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滨河湾二期燃气开栓事宜的复函》,依据该复函,燃气公司回复政府称涉案滨河湾二期工程系因华景公司未支付剩余965万元工程款及华景公司未与燃气公司补签施工合同导致项目停滞而不满足开栓通气条件。华景公司另提供付款明细、收款收据及支票等证据,证明其公司已向世纪新荣公司累计支付1350万元工程款,履行了《燃气安装工程协议书》约定的付款义务。另,燃气公司于本院二审中明确涉案园区未开栓系因世纪新荣公司拖欠工程款,而燃气管道漏点问题早已解决,该问题不是造成未开栓的主要原因。鉴于本案二审中出现了新证据、新事实,故将本案发回重审。重审时应查清世纪新荣公司对于涉案园区的燃气工程尚未开栓是否负有责任,进而认定世纪新荣公司是否应向华景公司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查清事实基础上,依法裁判。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9)辽0102民初2009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沈阳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709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 妍
审判员 关宇宁
审判员 张忠星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赵琳
书记员阎玉洁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