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世纪新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沈阳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辽宁世纪新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2民初142号
原告:沈阳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长白西二街46-1号(7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66252652X7。
法定代表人:赵晓光,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兴萍,系北京市京师(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志伟,系北京市京师(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世纪新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学风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6753126863。
法定代表人:龙升,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捷,女,1981年7月7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沈阳市大东区。
第三人:沈阳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新华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667164572X。
法定代表人:刘旭辉,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琦,系辽宁君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封世伟,系辽宁和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世纪新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沈阳燃气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沈阳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710元,减半收取15355元,由原告沈阳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 峰
审判员 于 阳
审判员 陈屹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温贺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