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万通桥路建筑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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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辽1302民初3116号原告朝阳市万通桥路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新兴街15-1号。法定代表人武亚平,经理。委托代理人宋春侠,女,197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朝阳市。被告***,男,197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朝阳市。被告***,男,1963年9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原告朝阳市万通桥路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于2018年7月16日立案后,因被告***、***地址不详,原地址无法送达,无任何联系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须公告送达起诉状,开庭传票,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2018年9月18日通知原告限期七日内交纳诉讼费,公告费,到期后原告仍不交纳诉讼费,公告费,故本案应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张朝亮二O一八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宋彬